2007年2月13日 星期二

在人權保護傘外哭泣的HIV



在『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一條中謂:人皆生而自由,均享有平等的尊嚴和權利。第二條: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也不分國籍、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皆得享有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而我們看到,在一個聲稱以人權理念治國的台灣,在一種強烈要進入國際社會爭取獨立生存的政府,對待已入境、已與本國國民結婚的外籍HIV感染者,不但剝奪他自由遷徙、自由選擇居住環境的自由、甚至強行拆散他(她)的婚姻生活,以一紙含糊不清的法律條文,行古老【棒打鴛鴦兩離分】的不人道也嚴重違反人權的手段。其理由為何?HIV的感染途徑除非血液、體液的直接接觸,屬封閉型傳染。比較空氣傳染、食物傳染、飲水傳染的開放型傳染疾病,其危險性未必更高。在有效藥物的控制下,其生活、工作的能力也未必更差。在醫療資源的分配上目前採健保給付,與外籍人士無關,也無增加全民負擔之慮。入境前體檢不合格因此拒絕入境的理由可以理解。因婚姻關係入境後申請居留被拒,不合情理也不人道。制定「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中第十四條:『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外國人再入國申覆程序』,讓人以為我們的法中畢竟有情,終於講理。卻在申覆過程中,我們看不到通過的標準底限在哪裡?拒絕入境的具體理由是什麼?如果理由是第十四條之一「外國人申請來台居留,若於入境時經檢驗呈陰性,且經證實受本國籍配偶或因在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者,得視同本國籍感染者處理。」在任何一方都提不出感染源是否是在國內的證據前便拒絕再入境,申覆的目的就毫無意義,十四條也只是一個緩衝強迫離境的騙局而已了。這是所謂尊重人權的時代明顯侵權的行為,卻發生在政府對待HIV感染者的身上,我們只能慨嘆:在國際社會中,我們的心態是封閉的;在人權領域中,我們的態度是如此可悲的落伍!就疾病管制局的工作領域而言,消滅境內病媒蚊,要求內政部、外交部、境管局配合,禁止國人出境,外籍人士入境,台灣是不是就能成為一個純淨的香格里拉,人人生的開心,活得愉快,從此再也沒有病、老、死的困擾?如果登革熱、霍亂、瘧疾等開放型傳染性疾病尚未從世上完全消失,為何獨拒HIV如毒蛇猛獸?境外染獲AIDS的國人,我們能否拒絕他返回家園?所謂人權,就是要求人人都能被公平對待,不因其老、病、窮、弱,或因種族、國籍等等因素而給予差別待遇。張姓夫妻的事件不是獨例,而我們要求,所有HIV感染者或AIDS病患,在法律條文中,應該獲得公平對待;在人權領域中,應該獲得合理保障;在人道思域裡,應該獲得平等包容。台灣生命社服協會理事長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理事 劉小華2002/8/17
泰國清邁省愛滋婦女工作坊的小娃娃

2 則留言:

礙事 提到...

劉姐你好 我是一個緬甸華裔 父親城替國名黨在緬情報局服務 因為過世得突然並無留下任何相關資料 這事不說也罷 民國88年來台的我抱著藉由父親的職務詢問一些相關單位會不會有一些補助並安排我門家人 可是都無從查起 屋露又逢連夜雨 就在我要取考大學時 一場小手術 說我有爱滋 要求我立即出境 不只如此 外事單位還不顧隱私把我染病的事跟我室友說 當然也就傳遍開來 我的生存權何在?人權呢?現在我..........求助無門..也許結束生命才 會有另一條出路了...

we are the best 提到...

生命很容易結束,但結束前,先問問自己,這一生,只能帶著遺憾離開嗎?因為逃避而結束的生命怎麼會平安?所有的錯誤都是教訓,後人的智慧來自前人的摸索和學習,學習避免犯錯或勇敢面對錯誤也是一種智慧.不需要自憐自哀,協助別人不要犯你曾經犯過的錯,這也是一種奉獻啊!因為別人無知的態度作為打敗自己的理由,那才真的叫可憐呢,有空去看一部電影,當幸福來敲門.人生會面對的危難,生病只是其中的一種,真的!重點是,天下沒有了不起的大事,只看你有沒有勇氣面對而已!